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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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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深入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活动救助重点

点击:1,634次时间:2018-05-02 10:44:22

为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自今年4月起至12月底,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深入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专项活动。

专项活动的救助重点

按照《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的救助对象范围,全面开展救助工作,并将以下四类人群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予以救助:

1.贫困户

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深度融入精准扶贫工程,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司法为民、司法扶贫的特色和优势,为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困难群众提供有效司法救助,更好地服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为确保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做出贡献。积极沟通政府主管部门,了解建档立卡贫困户底数,建立通报机制及观察台账,对建档立卡贫困户遭受犯罪侵害的,迅速启动救助程序,及时予以救助。对因遭受不法侵害导致生活贫困的,及时予以救助,并向政府主管部门通报。

2.军人军属

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作为检察机关担当拥军优属政治责任的重要方式,作为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促进军政军民团结的具体举措,用好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拥军优属。主动沟通政府主管部门,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维护军人军属因遭受不法侵害而受损的权益。在军人军属遭受不法侵害时,立即进行走访慰问,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促进司法救助工作与拥军优属工作紧密衔接,让军人军属切实感受到司法温暖。

3.未成年人

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将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作为推进活动中的一个专项任务来抓。对农村留守儿童开展司法关护,对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梳理三年来本地区办理的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的案件、未成年人的扶养人遭受不法侵害致死或者致残的案件,对应当救助而未救助且目前生活仍然困难的未成年人进行救助,并视情进行多元化综合救助。

4.残疾人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国家发展残疾人事业提供司法保障。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主动了解残疾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对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残疾人,主动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对残疾人提出的救助申请,快速受理审查;对符合救助条件而没有提出申请的,依职权启动救助程序。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予以救助。

                       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控申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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