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监督工作流程
一、受理
受理机关: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本院统一由案管中心受案)
受理对象:同级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或有市院指定函的案件。
审查要求:
1、应当查明提请批准逮捕书及案卷材料、证据是否齐全;不全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有关材料;《提请批准逮捕书》及有关电子文档应当一并移送。
2、应当查明是否属于已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并通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如是应请原承办人提前阅卷,在原有事实证据不变的情况下,重新提请报捕的不予受理;对于该类案件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又提请直诉的,案件管理中心可以建议公安机关重新报捕,公安机关坚持直诉的,案管中心可以不予受理。
二、办理
1、期限
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
已拘留的:七日内;
未拘留的:十五日以内;
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2、部门负责人阅卷:部门负责人从审查逮捕的角度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初步审查并指定案件承办人员。
3、承办人办理:(1)承办人审阅卷宗材料,对案件进行程序、实体方面的审核,综合分析现有证据是否达到逮捕的要求;客观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是否批准或是决定逮捕的意见,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
(2)审查有无漏犯需要追捕,如发现应当逮捕而侦查机关未提请报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制作《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层报检察长批准后,送达侦查机关。
(3)审查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有无违法情况,存在较轻的违法情形的,应当口头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违法情节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函》,层报检察长批准后,移送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查办。
(4)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及时、全面掌握案件当事人对案件的态度和意见,对所办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好释法说理、思想教育等相关工作。
三、汇报
1、由承办人向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对所办理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全面汇报;
2、审查逮捕工作实行集体讨论制度,由部门负责人召集本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由内勤制作《讨论案件笔录》存档备查;
3、主管检察长认为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承办人应立即制作《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报告》,向检委会汇报案件;
4、重大、疑难案件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需向市院、区政法委汇报的案件,应经过集体讨论、提前报告、书面报告一式五份,当面汇报。
四、决定
承办人员根据阅卷情况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提出批准或决定逮捕、不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决定。
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不予批准逮捕: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没有逮捕必要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并制作不捕理由说明书一式两份,一份附卷备查,一份送交公安机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的,需制作《不予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并列明需要查清的事实和需要收集、核实的证据,通知公安机关补查。
不批准逮捕:对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制作不捕理由说明书一式两份,一份附卷备查,一份送交公安机关。
五、执行监督
对人民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在执行后三日内送达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统一由案管中心接收后转交案件承办人)。
六、案件跟踪监督
1、批准逮捕、无逮捕必要的案件:承办人对于批准逮捕或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要跟踪监督起诉、判决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逐级汇报,启动内部监督程序。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疑不捕,不批准逮捕的案件:承办人针对存疑不捕和不构成犯罪不捕的案件要密切关注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后的流向情况,针对不该撤案而撤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等违法行为,适时启动立案监督和纠正违法程序。
审查逮捕工作流程
受理机关: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本院统一由案管中心受案) 受理对象:同级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或有市院指定函的案件。 审查要求: 1、应当查明提请批准逮捕书及案卷材料、证据是否齐全;不全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有关材料;《提请批准逮捕书》及有关电子文档应当一并移送。 2、应当查明是否属于已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并通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如是应请原承办人提前阅卷,在原有事实证据不变的情况下,重新提请报捕的不予受理;对于该类案件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又提请直诉的,案件管理中心可以建议公安机关重新报捕,公安机关坚持直诉的,案管中心可以不予受理。 |
受 理 |
1、期限: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已拘留的:七日内;未拘留的:十五日以内;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2、部门负责人阅卷:部门负责人从审查逮捕的角度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初步审查并指定案件承办人员。 3、承办人办理:(1)承办人审阅卷宗材料,对案件进行程序、实体方面的审核,综合分析现有证据是否达到逮捕的要求;客观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是否批准或是决定逮捕的意见,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 (2)审查有无漏犯需要追捕,如发现应当逮捕而侦查机关未提请报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制作《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层报检察长批准后,送达侦查机关。 (3)审查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有无违法情况,存在较轻的违法情形的,应当口头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违法情节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函》,层报检察长批准后,移送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查办。 (4)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及时、全面掌握案件当事人对案件的态度和意见,对所办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好释法说理、思想教育等相关工作。 |
办 理 |
1、由承办人向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对所办理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全面汇报; 2、审查逮捕工作实行集体讨论制度,由部门负责人召集本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由内勤制作《讨论案件笔录》存档备查; 3、主管检察长认为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承办人应立即制作《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报告》,向检委会汇报案件; 4、重大、疑难案件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需向市院、区政法委汇报的案件,应经过集体讨论、提前报告、书面报告一式五份,当面汇报。 |
汇 报 |
承办人员根据阅卷情况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提出批准或决定逮捕、不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决定。 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不予批准逮捕: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没有逮捕必要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并制作不捕理由说明书一式两份,一份附卷备查,一份送交公安机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的,需制作《不予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并列明需要查清的事实和需要收集、核实的证据,通知公安机关补查。 不批准逮捕:对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制作不捕理由说明书一式两份,一份附卷备查,一份送交公安机关。 |
决 定 |
对人民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在执行后三日内送达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统一由案管中心接收后转交案件承办人)。 |
执 行 |
1、批准逮捕、无逮捕必要的案件:承办人对于批准逮捕或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要跟踪监督起诉、判决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逐级汇报,启动内部监督程序。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疑不捕,不批准逮捕的案件:承办人针对存疑不捕和不构成犯罪不捕的案件要密切关注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后的流向情况,针对不该撤案而撤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等违法行为,适时启动立案监督和纠正违法程序。 |
监 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