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监督工作流程3
第二篇 未成年人犯罪侦查监督科办案流程
专题一 听取律师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1、未成年人犯罪侦查监督科从案管中心取卷时,应当审查公安移送卷宗、材料中有无换押证,是否已聘请律师,并问清未成年嫌疑人的拘留地点,以便对未成年嫌疑人的讯问。若未成年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已聘请律师,而公安机关提请的材料中无律师的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本院案管中心可要求公安机关补充材料。
2、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3、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并制作笔录附卷。
4、侦查阶段已聘请律师的,未成年人犯罪侦查监督科在受案12小时以内通知律师有提出意见的权利。
5、未成年人犯罪侦查监督科在律师接到通知的三日内,安排律师提交书面意见。
6、未成年人犯罪侦查监督科听取律师意见,应当由律师提交《法律意见书》,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罪名有无异议及理由;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事实有无异议及理由;犯罪嫌疑人有无逮捕必要;对公安机关搜集的证据有无异议及理由;律师收集调取的证据;侦查过程中有无违法行为的情况;律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7、辩护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的,办案人员应当审查,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8、案件移送审查逮捕后,辩护人认为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需要调取的证据的相关信息。
9、侦查监督部门经审查核实,认为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存在并且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应当予以调取;认为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不存在或者与案件事实没有联系的,决定不予调取。决定不予调取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0、在检察院审查逮捕过程中,辩护人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检察院。
11、未成年人犯罪侦查监督科案件承办人在汇报案件时,应当将律师意见内容如实汇报,并结合具体案情对律师意见进行认真分析,提出是否采纳的处理意见,并将分析情况记录于《审查逮捕意见书》中。
12、检察长在审批案件过程中,应当对案件承办人意见、部门负责人意见、律师意见一并审核,并作出是否采纳律师意见的决定,必要时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
13、对律师提出的意见,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案件审结后24小时将对《律师意见书》的采纳情况书面告知律师。
专题二 约谈制度
1、主办检察官阅卷后,去看守所讯问嫌疑人,在讯问时可以粗略了解未成年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其犯罪时的心态以及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必要时,可以详细记录。
2、在本科室汇报案件时,对于无逮捕必要的案件,主办检察官在陈述未成年嫌疑人无逮捕必要的理由之后,应当建议对未成年嫌疑人的法定监护人采取约谈制度。
3、在部门负责人及主管检察长同意无逮捕必要,且同意启动约谈机制的情况下,主办检察官电话联系未成年嫌疑人的法定监护人,约请其到我院二楼大厅或办公室。
4、主办检察官根据自己对案情的掌握以及对未成年嫌疑人犯罪时心理特点的了解,提醒其监护人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心理教育,并根据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或放纵或溺爱或粗暴的教育方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举例说明其教育方式的危害性,使家长从中吸取教训,反思自己的教育方式,故为警示性谈话。
5主办检察官不能透漏案件的决定。与未成年嫌疑人的法定监护人约谈之后,监护人应当口头或书面保证以后对未成年人的正确教育方式。
6、与未成年嫌疑人的法定监护人约谈之后,我院再填写《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7、未成年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释放之后,主办检察官再次请已释放的未成年人到我院二楼大厅或办公室。
8、主办检察官根据自己对未成年人犯罪时心理特点的不同,有针对性的进行谈话,谈话目的是让未成年人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使其重新思考自己的价值观,从中吸取教训,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故为告诫性谈话。
9、约谈之后,根据自愿原则,将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告知承办人。
10、约谈制通过两项约谈双管齐下,既发挥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社会教育的作用,也敦促了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专题三 提高案件质量
1、为保证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办案质量,未成年犯罪侦查监督科的内勤应当不断地与未成年人公诉科的内勤进行沟通,查找是否有存疑不诉案件。
2、如果两科内勤通过沟通,发现有可能存疑不诉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侦监科的内勤应当立即向侦监科科长汇报,由侦监科科长与公诉科的承办人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提出自己的意见,尽量杜绝捕后存疑不诉案件的发生。
3、未成年犯罪侦查监督科的工作人员,在审查卷宗、材料的过程中,应认真审查每一个人是否涉嫌犯罪,如果涉嫌犯罪,是否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如果发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应当监督公安做撤案处理。
4、对于已经追加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未成年犯罪侦监科的内勤应当做好台账,写明案件基本情况、承办人等信息,做好报表,同时关注案件的发展进程,如果案件已由本院公诉科提请公诉,应当密切关注案件的判决情况。
专题四 心理抚慰机制
1、心理抚慰机制的启动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公安机关送卷时告知我院,犯罪嫌疑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启动心理抚慰机制;第二种是未成年人犯罪侦查监督科的案件承办人在具体办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不合常理的举动、心理,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后,方可启动心理抚慰机制。
2、心理抚慰机制被启动之后,案件承办人应提早联系洛阳市心理咨询师协会中熟悉青少年心理的专业心理咨询师,并与心理咨询老师初步沟通未成年嫌疑人的心理问题,办理介绍信等相关工作。
3、若以上述第一种方式启动心理抚慰机制,案件承办人与心理咨询老师共赴看守所,在心理咨询老师回避的情况下,案件承办人先行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后由心理咨询老师对未成年嫌疑人进行心理抚慰和矫正,指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正确认识自己,建立良好的心态,以期将来更好的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必要时,在心理老师或未成年嫌疑人的要求下,可以回避。
4、若以上述第二种方式启动心理抚慰机制,案件承办人应当先阅卷、初步审查证据材料、讯问,如若觉得未成年嫌疑人的举动、心理异常,应征求未成年嫌疑人的意见,经同意后案件承办人可以启动心理抚慰机制。联系好相关事宜后,案件承办人与心理咨询老师一并再次去看守所,对未成年嫌疑人进行心理抚慰。
5、一般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承办人觉得需要启动心理抚慰机制,需报请部门负责人同意。若遇复杂或一案多人需要心理抚慰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承办人需报请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批准后,方可启动心理抚慰机制。
6、经心理咨询老师反馈,如若未成年嫌疑人的心理问题中有家庭教育的原因,案件承办人报请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同意后,可以启动约谈机制,约请未成年嫌疑人的家长,挑选合适地点,就未成年的心理健康成长问题进行交流,提示家长采取正确、合适的方法教育孩子。
7、约谈之后,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注明对此未成年嫌疑人已进行过心理抚慰,但心理抚慰的内容不应当记录。
8、结案之后,本着自愿原则,不捕的未成年人及其家长就未成年的思想、活动情况报告案件承办人,如有必要,案件承办人可以继续就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进行心理抚慰,跟踪帮教。
办案流程之听取律师意见
要求补充
案管中心 |
18个公安分局送卷 |
本院案管中心受理 |
未附律师联系方式
案管移交侦监科内勤 |
内勤交科长指定承办人 |
内勤将案卷交承办人 |
12小时以内
承办人通知律师 提出意见 |
承办人阅卷后讯问 未成年嫌疑人 |
如有必要
律师向侦监科提交《律师意见书》 |
律师可以提供证据或申请检察院调取证据 |
三日内
承办人可以审核、调取律师提供的证据,分析律师意见,提出审查建议 |
审查不通过或不予
在《意见书》中注明、分析对律师意见的采纳情况,并如实汇报 |
调取律师提供证据
及时的向律师说明理由 |
部门负责人分析律师意见,并提出审查意见 |
必要时
由检委会决定 |
检察长分析律师意见,并决定是否逮捕 |
承办人根据检察长的决定,填写决定书 |
当日
24小时内
将案卷送达公安机关,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决定 |
侦监科书面回复《律师意见书》,注明对《律师意见书》的采纳情况 |
专题二约谈制度流程图
讯问未成年嫌疑人,包括案件事实、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情况 |
听取律师意见 |
科室讨论汇报,承办人发表是否批准的意见 |
承办人建议批准逮捕 |
承办人建议不予批捕,并建议约谈 |
部门负责人同意不予批捕,检察长决定不予批捕,并同意约谈 |
部门负责人同意批捕,检察长决定批捕 |
承办人与未成年嫌疑人的父母警示性约谈,并作约谈记录 |
承办人联系未成年嫌疑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
公安机关根据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已变更强制措施 |
承办人通知未成年嫌疑人选择合适地点,告诫性约谈 |
承办人填写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
公安机关根据决定,批准逮捕 |
基于自愿原则,未成年嫌疑人及其父母可以将未成年的思想、活动情况告知承办人 |
承办人阅卷,初步审查证据、材料 |
专题三 心理抚慰机制流程图
公安送卷时告知未成年嫌疑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 |
承办人阅卷,初步核实证据材料 |
讯问时发现未成年嫌疑人心理、举动异常,承办人认为确需心理抚慰 |
启动心理抚慰机制 |
案件承办人联系心理咨询老师 |
心理咨询老师对未成年嫌疑人进行心理抚慰 |
承办人于《审查逮捕意见书》中注明心理抚慰的情况,但不得注明心理抚慰内容,结案 |
批准逮捕 |
若有必要,可以启动约谈机制 |
不捕已变更强制措施 |
经未成年嫌疑人同意 |
承办人讯问未成年嫌疑人 |
回访、反馈,跟踪帮教 |
注:一般的需心理抚慰的案件,承办人需报请部门负责人同意。复杂或一案多人需心理抚慰的案件,承办人需报请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