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工作流程
第三篇 公诉科办案流程
一、 案件审查起诉规范化流程
(1)案件受理
业管中心受理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后,填写六类受案文书,办理换押及告知手续,受理三日内分流案件给公诉部门内勤.
(2)案件审查
内勤收卷后登记案件内容并填写受案登记表,将案件交公诉部门负责人指定案件承办人,公诉部门负责人签发受案登记表,承办人签收后审阅案卷,讯问犯罪嫌疑人,制作讯问笔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并复核卷宗所列证据,案件审结之前由部门负责人组织干警对案件进行讨论,疑难、复杂案件主管检察长参加会议听取汇报。
(3)汇报研究
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承办人向市院汇报后可制作检察建议书建议侦查机关撤案,检察建议书要由公诉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签发,承办人到内勤处登记检察建议号,业管中心处登记检察建议时间后出正式检察建议书,将案件移交侦查机关;如果根据案情须追诉漏罪漏犯,则可由承办人调取证据,或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追诉成功后由承办人撰写案件审查终结报告,起诉书;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承办人可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退补决定书需由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签发,承办人需到内勤处登记退补号、业管中心登记退补时间后退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重送后,若仍需退补,则重复以上退补程序,最多可退补两次,直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则由承办人撰写案件审查终结报告,起诉书;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则由承办人直接撰写案件审查终结报告,起诉书。
(4)移送起诉
承办人制作好起诉书后,起诉书需由公诉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签发,承办人到内勤处登记起诉号,业管中心处登记起诉时间后打印正式起诉书,将公诉材料按刑诉法要求移交法院,若是简易程序,须移交材料为:起诉书12分(每多一人增加5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卷宗;若是普通程序,须移交材料为:起诉书12分(每多一人增加5份),换押证,主要证据复印件。
(5)一审出庭
法院接收到公诉案件材料后排期开庭,出庭通知书送达我院后由内勤签收并转交承办人,承办人开庭前撰写公诉意见,出庭支持公诉,如果庭审中事实证据发生变化,则由主管检察长审批后提请法院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后提请法庭恢复审理,法院审理结束后将判决书送达我院,由内勤签收登记后转交承办人,承办人填写判决裁定审查表,并将三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交内勤备案,内勤统一将判决、裁定审查表交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签署审核意见。
(6)归档
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承办人将卷宗归档,归档目录分别给内勤、业管中心处备案。
二、案件审查不起诉规范化流程
(1)案件受理
业管中心受理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后,填写六类受案文书,办理换押及告知手续,受理三日内分流案件给公诉部门内勤。
(2)案件审查、讨论(科室)
内勤收卷后登记案件内容并填写受案登记表,将案件交公诉部门负责人指定案件承办人,公诉部门负责人签发受案登记表,承办人签收后审阅案卷,讯问犯罪嫌疑人,制作讯问笔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并复核卷宗所列证据,案件审结之前由部门负责人组织干警对案件进行讨论,疑难、复杂案件主管检察长参加会议听取汇报。
(3)向市院汇报
对于相对不起诉案件,承办人要首先撰写市院汇报材料,交市院公诉局副局长审阅,市院公诉局安排时间听取汇报,部门负责人、承办人到市院汇报案件后由市院决定是否同意相对不起诉,市院同意相对不诉后方可交本院检委会讨论。对于绝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案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承办人可直接提交检委会讨论。
(4)提交本院检委会汇报
提交本院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承办人须填写提请检委会委员讨论案件审批表、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呈报表,由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签字后报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由检务秘书安排讨论案件时间对案件进行讨论。
(5)宣布不起诉
检委会对拟不起诉案件作出同意决定后,承办人制作不起诉决定书,由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签发,内勤处登记不起诉号、业管中心处登记不起诉时间后打印不起诉决定书正式文书。如果不起诉相对人不在押,可向本人直接宣布不起诉决定、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并制作宣布不起诉笔录,如果不起诉相对人在押,则须填写释放通知书释放不起诉相对人后再对其宣布不起诉决定、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并制作宣布不起诉笔录,并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案件的侦查机关和被不起诉人单位,同时承办人还需要将起诉意见书、不起诉决定书,检委会记录交内勤处备案。
(6)归档
不起诉决定生效后一个月内承办人需将卷宗归档,归档目录需在内勤、业管中心处备案。
案件审查起诉规范化流程
一、 案件受理
业管中心受理案件,填写受案文书①,办理换押及告知手续,受理三日内分流案件给公诉部门内勤 |
内勤收卷后登记案件内容并填写受案登记表 |
公诉部门负责人指定案件承办人,签发受案登记表,承办人签收 |
讯问犯罪嫌疑人,制作讯问笔录 |
二、案件审查
部门负责人组织干警对案件进行讨论,疑难、复杂案件主管检察长参加 |
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 |
承办人审阅案卷 |
复核证据 |
轻微刑事案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承办人向市院汇报后可建议侦查机关撤案,承办人制作检察建议书 |
追诉漏罪漏犯,由承办人调取证据,或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追诉成功后由承办人撰写案件审查终结报告,起诉书 |
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签发,内勤处登记退补号、业管中心登记退补时间后由承办人退侦查机关补侦,侦查机关重送后,若仍需退补,则重复以上退补程序,最多可退补两次,直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则由承办人撰写案件审查终结报告,起诉书 |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由承办人撰写案件审查终结报告,起诉书 |
公诉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签发起诉书(检察建议书),内勤处登记起诉号(检察建议号),业管中心登记起诉时间(检察建议时间)后由打字室打印起诉书 |
简易程序:移交起诉书12分(每多一人增加5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卷宗给法院立案庭立案 |
普通程序:移交起诉书12分(每多一人增加5份),换押证,主要证据复印件给法院立案庭立案 |
三、出庭公诉
庭审中事实证据发生变化,则由主管检察长审批后提请法院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后提请法庭恢复审理 |
承办人撰写公诉意见,出庭支持公诉 |
内勤签收出庭通知书后交承办人 |
承办人填写判决裁定审查表,内勤处备案三书② |
内勤签收判决书后交承办人 |
内勤统一将判决、裁定审查表交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签署审核意见 |
判决生效一个月内承办人归档卷宗,归档目录于内勤、业管中心处备案 |
注:①受案文书包含: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委托辩护人告知书;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如需提审犯罪嫌疑人还包括换押证、提押证
②三书指: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
案件审查不起诉规范化流程
一、案件受理
内勤收卷后登记案件内容并填写受案登记表 |
业管中心受理案件,填写受案文书①,履行换押及告知手续,受理三日内分流案件给公诉部门内勤 |
公诉部门负责人指定案件承办人,签发受案登记表,承办人签收 |
部门负责人组织干警对案件进行讨论,疑难、复杂案件主管检察长参加,承办人撰写案件审查终结报告 |
讯问犯罪嫌疑人,制作讯问笔录 |
二、案件审查
绝对不起诉③ |
承办人撰写汇报材料,交市院公诉局副局长审阅,等待市院安排汇报时间 |
部门负责人、承办人到市院汇报案件,由市院决定是否同意相对不起诉 |
存疑不起诉④ |
承办人填写提请检委会委员讨论案件审批表、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呈报表,由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签字后报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检务秘书安排讨论案件时间 |
相对不起诉② |
承办人审阅案卷 |
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 |
复核证据 |
检委会对拟不起诉案件作出同意决定后,承办人制作不起诉决定书,由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签发,内勤处登记不起诉号、业管中心处登记不起诉时间后打印不起诉决定书 |
向非在押犯罪嫌疑人宣布不起诉决定,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需填写释放通知书后宣布不起诉决定、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并制作宣布不起诉笔录,同时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该案的侦查机关和被不起诉人单位,并给内勤处备案起诉意见书、不起诉决定书,检委会记录 |
不起诉决定生效一个月内承办人归档卷宗,归档目录于内勤、业管中心处备案 |
注:①受案文书包含: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委托辩护人告知书;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如需提审犯罪嫌疑人还包括换押证、提押证
②相对不起诉:指对于犯罪情节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③绝对不起诉:指犯罪嫌疑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④存疑不起诉:指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