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本不该发生的诉讼
上述对话是不是看起来很“聪明”
当然不是啦!
朋友们,要注意
这样的行为被称为虚假诉讼
造假者可能会受到
刑事、民事双重制裁!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捏造事实”既可能是虚构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也有可能是部分真实、部分虚假。
主要包括了以下几种类型:
1.“无中生有”,即行为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伪造证据,如借条、还款协议等,并以此作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害人履行“债务”;
2.“死灰复燃”,即行为人以被害人已经履行完毕但没有索回或销毁的债务文书为凭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害人再次履行;
3.“借题发挥”,即行为人伪造有关证据,使债权的标的扩大,如篡改借据上的借款金额、伤残鉴定书的伤残等级结论等。
虚假诉讼常见的
生活中,如果遇到困难时应合法、合理维护自身权益,切莫自作聪明“剑走偏锋”。如果遇到判决出现错误,审判出现问题,执行遇到违法问题,可以通过12309检察服务中心反映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