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污贿赂工作流程
第五篇 反贪污贿赂局办案流程
专题一 案件请示汇报制度
为确保案件质量,规范案件请示汇报工作,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院反贪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市院受理请示汇报案件的部门
1、市院反贪局综合处统一受理反贪案件请示汇报。
二、向市院汇报案件的范围
2、本院办理的重大复杂、疑难反贪案件;
3、经本院检委会研究,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
4、拟撤案或移送不起诉的案件;
5、市院要求汇报的其他案件。
三、请示汇报案件内容
6、初查对象或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初查情况(结果)或案件的事实及证据情况。
7、存在的问题及主要分歧。
8、案件承办人、局长、主管检察长、检察长、反贪局及检委会集体讨论意见。
四、请示汇报案件的准备工作
9、请示汇报案件需提前写好汇报提纲。
10、请示汇报案件要与市院反贪局综合处提前联系,按约定时间、地点汇报。
11、汇报案件必须带齐案卷材料。
五、请示汇报案件的执行
12、对市院所做决定,必须遵照执行。
13、对市院研究的意见或决定,要严格保密,对泄密者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4、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专题二 办理案件流程规范
为了提高办案能力和执法水平,使反贪查案工作规范化,推动反贪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反贪工作实际,现制定办案流程规范。
一、案件线索管理
1、案件线索来源
(1)、上级批转的案件线索;
(2)、本院控申、侦监、公诉等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
(3)、干警个人获取的案件线索;
(4)、承办人在办案中发现的案件线索;
(5)、党委、人大、政府等相关部门及领导交办的案件线索。
2、所有案件线索均要按照我院反贪案件线索管理办法,进行案件线索登记备案。
3、反贪综合科负责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做好案件线索登记,建立案件线索管理台账。
4、反贪综合科对案件线索登记后,对收到的案件线索提出处理建议,在3个工作日内报局长、主管检察长审阅。特别重大案件线索要逐级报检察长审阅。
二、案件线索初查
5、经领导阅批后的线索可以开展初查工作。
6、领导阅批的线索根据每个干警的特长指定一名干警承办(主办)。
7、被指定的承办人到综合科签收案件线索。
8、承办人取得案件线索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交案件线索分析评估报告,说明案件来源,可能涉嫌的罪名,可查性情况说明。
9、案件评估小组(案件评估小组由主管检察长、局长及资深检察官组成)对案件线索分析评估报告进行评议,就是否初查提出初步意见。
10、承办人提交提请初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被查对象基本情况、线索来源及涉嫌的主要问题、被查理由及初查方案,开展初查应经检察长同意。
11、承办人提交初查计划及人员分工、询问提纲。
12、初查中可以:
(1)询问外围有关知情人,了解初步情况。
(2)持检察机关介绍信、工作证、调取证据通知书等证明文件和法律手续,向有关单位及个人调取证据材料。
(3)根据案情大小,经局长、主管检察长、检察长批准,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账目审计。
(4)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存款、汇款。
13、初查中禁止:
(1)、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措施。
(2)、查询、扣押、冻结被查对象财产。
14、初查一般应秘密进行,不要接触被查对象。
15、初查应在不暴露举报人、控告人、检举人的情况下进行,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16、初查时调查取证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
17、不能收集原件的,应当复印。复印件应当注明出处(即此件复制于×××单位)、调取人(×××、×××),调取时间,保存单位加盖公章(标注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18、初查中办案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1)、服从命令,不准自行其是。
(2)、不准到案发单位谋取私利。
(3)、不准接受吃请或其他利益。
19、到企业进行查询、询问等活动要经主管检察长批准、手续、文书齐全,严禁开警车、着检察装进入企业。
20、调取企业账目或其他证据材料时要经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批准。
21、初查中“动人”(即接触涉案当事人)必须经检察长同意。
三、立案侦查
22、承办人向案件评估小组呈报初查结果报告,并说明与初查工作有关的其他情况。
23、案件评估小组根据承办人汇报的初查情况,对照立案条件:(1)有犯罪事实,(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是否立案提出初步意见。
24、立案必须经检察长同意。
25、决定对人大代表立案,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九条规定,向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通报。
26、制定侦查计划和安全防范工作预案,落实安全办案责任制。
27、立案后,视案件情况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必须履行法律手续并经检察长同意。
28、询问证人,应向证人出示工作证、询问通知书,送达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让证人在询问通知书上签字。
29、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所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也可以通知到我院进行。
30、通知到我院的证人,询问应在办案工作区进行,同时实行同步录音录像。
31、询问证人,询问通知书一次一份,一人一份,一人多次的,每次均应制作一份。
32、收集证言时,证言材料应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制作笔录。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有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改正。如无误,证人应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按指印。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33、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形式的强制措施。
34、询问证人应在办案工作区进行
35、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36、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工作证、传唤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字,一次传唤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37、犯罪嫌疑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可以拘传。
38、拘传时应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工作证、拘传证,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到案。
39、一次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40、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出示工作证,送达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聘请律师告知书。讯问笔录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改正。如无误,犯罪嫌疑人应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按指印。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41、犯罪嫌疑人自被我院侦查人员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但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42、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应在办案工作区进行,同时实行同步录音录像。
43、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2名以上侦查人员参加。
44、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一般情况下侦查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45、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的,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进行。
46、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的,应向其送达被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不得超过12个月。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
47、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的,应向其送达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监视居住不得超过6个月。违反监视居住规定需要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
48、严禁超期羁押和超时限办案。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49、我院查办的贪污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拘留后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3天。
50、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侦查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家属。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我院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仍应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羁押的,应建议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51、立案后承办人定期向案件评估小组汇报侦查工作进展情况,案件评估小组对侦查工作随时予以指导。
52、根据案情需要搜查的,必须经检察长同意,持搜查证进行。
53、搜查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54、搜查妇女身体,必须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55、搜查过程要进行录像,录像至少应当有以下内容:
(1)搜查开始前的状况;
(2)提取书证、物证等证据,查获赃款、赃物的过程;
(3)搜查结束后的状况。
56、搜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如果被搜查人或其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7、对于被扣押的物品,侦查人员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四份,清单应列明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特征、数量、质量、重量、颜色、新旧程度、包装和缺损程度等主要特征。其中一份统一保管、一份附卷、一份交被扣押款物持有人,一份交财务室(涉及款项的交财务室)或后勤服务中心(涉及物证的交院后勤服务中心)。
58、对于应当扣押但不便提取的物品经拍照或者录像可以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保管,明确告知物品持有人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同时单独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物品持有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带附卷备查。
59、扣押物品,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60、不得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61、扣押物品,冻结的存款如查明与案件无关,应在3日内解除扣押冻结。
62、赃款赃物应随案移送,严禁坐支、截留、挪用。
63、案件诉讼终结后,应在十五日内对涉案款物进行处理;情况特殊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延长十五日。
64、退还涉案款物的,必须经反贪局长、主管检察长、检察长签字同意,方可办理退款手续。
65、立案后犯罪嫌疑人外逃的,经检察长同意,可商请公安机关网上追逃。
66、延长羁押期的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家属或其聘请的律师。
四、侦查终结及移送起诉
67、承办人向案件评估小组提交案件侦查终结报告,并汇报侦查中有关情况。
68、根据案件侦查终结的条件:
(1)、犯罪事实查清。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决定案件是否终结侦查。
69、案件评估小组指定复核人对案件材料进行复核。
70、侦查终结后,承办人按照查明的事实依法提出起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的意见。符合起诉、不起诉条件的,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连同卷宗材料一并移送我院公诉科审查处理。需要撤销案件的,制作撤销案件意见书,经局长、主管检察长审核,报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
五、案件归档
71、案件侦查终结后,承办人要在三十天之内按照备查卷的要求装订备查卷,并移交院档案室归档。
72、承办人不能按装订标准装订备查卷,所办案件在全市、全省反贪个案质量考评工作中被扣分影响到全市反贪工作单项考评的,承办人要接受训诫、黄牌警告等相应处理,承担相应责任。
73、本流程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专题三 案件线索管理办法
为使线索管理规范化,确保案件举报线索得到及时有效查处,避免因多头举报,部门间缺乏沟通而导致多头查处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现根据上级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所称线索是指上级院批办、控申等部门移交、以及反贪局各科室在办案中自行发现等应由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
2、反贪局综合科负责反贪案件线索统一管理,按照保密原则收集案件线索,并做好案件线索登记。
3、反贪干警个人、科室收到或发现的案件举报线索以及在办案过程中自行发现的案件线索,均应到综合科统一登记。上级院转批的举报案件线索直接由综合科负责签收。
4、综合科收到的案件线索要逐件登记,建立案件线索管理台账,自收到案件线索之日起三天内应逐级报送反贪局长、主管副检察长、检察长审阅,经领导阅批后的线索方可开展初查工作。
5、由主管领导根据各科室办案水平和每个干警各自的特长确定承办科室及人员。
6、对案件线索实行集体评估制度,成立案件评估小组,成员由主管副检察长、反贪局长、局长助理、反贪部门各科长等组成,主管副检察长任组长,反贪局长任副组长。案件评估小组负责对承办人提交的案件线索评估情况进行把关,对线索的初查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强化初查,避免因初查工作不完全、不彻底、不到位,造成案件流失。严把初查关,提高成案率,严把质量关。
7、初查前的准备工作。承办科室和人员接到领导审批的线索后,要在五天内拟定出初查计划或初查方案,写出对案件线索初查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报告要说明案件线索来源,突破口的选择、参与办案人员分工等事项,将报告提交案件评估小组评估,对重大案件线索的评估分析要邀请检察长参加。对举报问题,可查性较强的案件线索,评估后转入初查阶段。
8、对案件线索所反映问题不具体,可查性不强或时机不成熟,或暂时不具备查处条件需要缓查的,经领导批示阅存的案件线索,综合科登记后统一保管。
9、根据市院要求对于收到的县处级领导干部涉嫌犯罪线索,必须在收到线索三日内将线索报送市院反贪局综合处。经市院检察长和副检察长审批,由市院统一管理。
10、对于收到的反映辖区范围内实职科级领导干部的犯罪线索,必须上报市院,经市院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批准,方可进行查处。
11、对上级院批办、督办要结果的案件线索,特别是县处级领导干部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必须报告检察长和主管检察长,经领导签批同意,确定承办科室和承办人。承办人要按照上级院的规定,写出情况报告,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按时向上级报告案件进展和案件查处结果。
12、对区领导、区政法委等部门批示的要结果的案件线索,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案件进展或案件查处结果。
13、综合科负责对上级交办转办案件线索进行催查督办。
14、对于署名举报等需要反馈线索查处结果的,承办人要及时与举报人联系,反馈查处结果,防止发生重复举报、越级举报等行为。
15、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对初查的线索,应当报查处结果。立案的,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上级要求上报相关法律文书,不立案的要写出调查结果报告,报综合科存查。
16、案件线索的接收、移交、管理、办理应本着及时、保密的原则,严守纪律,不得扣压、拖延丢失和泄密。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7、案件线索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对举报人可按上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18、严格执行举报工作纪律。一要高度保密,线索管理要专人负责;二要及时办理,防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19、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专题四 安全办案有关规定
为强化办案安全工作,树立安全办案意识,防范办案安全事故发生,特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1、反贪案件安全办案工作,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看管、谁负责”的原则,案件承办人和负责传唤、拘传、提押、看管等工作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员。
2、必须认真落实省院安全规范办案十条规定和省院安全办案“三个一”制度,每一个案件必须确定一名负责安全工作的局领导、一名责任人、一名安全员。
3、立案侦查的反贪案件必须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安全防范预案。
4、传唤、拘传、提押、看管等工作应当交由司法警察负责,严格执行看审分离制度;司法警察力量不足的,应当安排办案人员专门负责,不得看审不分,看管人员不得擅自脱岗,使涉案人员脱管或由一人看管。
5、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必须由2人以上执行和实行贴身看护。
6、一次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娣嫌疑人。
7、在乘车、吃饭、饮水、如厕等重点环节、必须寸步不离、贴身看护,严加防范。
8、开展询问(讯问)前应当了解被调查对象、犯罪嫌疑人、证人的身体状况。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邀请办案安全协作医院的医生在询问(讯问)前进行体检。消除事故隐患。
9、必须坚持文明办案,人性化办案,坚决杜绝体罚虐待涉案人员,严禁刑讯逼供。
10、讯问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办案工作区进行。询问证人可以在办案工作区、证人住处或所在单位进行。
11、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必须在看守所进行,因辨认、提取证据和赃物等需要将人带出看守所的,必须经主管检察长、检察长批准。辨认、提取证据和赃物等活动结束后,应当立即还押。在执行提押任务中应当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异地押解地过程中需要住宿的必须的犯罪嫌疑人交由当地看守所羁押。
12、押解犯罪嫌疑人应当由二人以上执行,贴身看护,按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警械。
13、搜查时确需押解犯罪嫌疑人到场的,必须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贴身看护,防止发生自杀,脱逃等安全事故。
14、在办案工作区询问(讯问)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将证人(或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送回单位或住所,由其单位同事或家属在送达证人(或涉案人员)通知书上签名。
15、办案中发生涉案人员死亡事故的,应当在十二小时内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生自伤、自残、脱逃等其他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16、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专题五 涉案款物管理办法
为规范对涉案款物的管理,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1、本办法所称涉案款物,是指在办案过程中依法追缴、扣押、冻结的违法所得、与犯罪有关的、登记保存的款物。
2、犯罪嫌疑人通过违法犯罪行为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
3、严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冻结款物。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必须依法进行。不得以虚假立案或其他非法方式扣押、冻结款物。不得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款物。
4、涉案款物的扣押、冻结、处置,应当经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批准,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执行。
5、处置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不得使用“没收决定书”,“罚款决定书”等不符合上级规定的文书。
6、办案的侦查科室扣押的涉案款物,款项由院办财务室统一保管。物证由院后勤服务中心管理。根据高检院涉案款物应由负责财务装备的部门管理规定。
7、扣押款物,必须出示相关法律手续,当场开列扣押款物清单,检察人员、在场的见证人和被扣押款物的持有人在扣押款物清单上签名或盖章,本清单一式四份,其中一份统一保管、一份附卷、一份交被扣押款物持有人,一份交财务室(涉及款项的交财务室)或后勤服务中心(涉及物证的交院后勤服务中心)。扣押清单应列明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特征、数量、质量、重量、颜色、新旧程度、包装和缺损程度等主要特征。持有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场的,应当在清单上注明。办案的侦查科室应在三日内将扣押物移交院后勤服务中心,同时提供扣押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8、对扣押款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并及时存入暂存款专用账户,严格收付手续。对扣押的实物应当建账设卡。
9、亲友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主动代为上交、退赔涉案款物的,代交人员应当在扣押清单上注明系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主动代替犯罪嫌疑人上交、退赔。
10、收到犯罪嫌疑人退出的赃款、其他涉案人员退出的违法所得,办案人员应于当天存入我院暂存款账户,严禁个人私自保管。
11、涉案款物交接、处理的各个环节必须出具书面手续。
12、案件诉讼终结后,办案科室应在十五日内对涉案款物进行处理;情况特殊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延长十五日。
13、办案科室退还涉案款物的,必须经反贪局长、主管检察长、检察长签字同意,方可办理退款手续。
14、对扣押的涉案款物,严禁截留、挪用、坐支、提成、私分或变相私分。违者按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追究有关责任。对扣押款物做到管理有序,进出清楚规范,处理合法及时。
15、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专题六 规范搜查工作规定
为了规范执法行为,使搜查工作依法、文明、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院反贪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1、搜查是指侦查人员为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寻检查的一种强制性侦查措施。
2、搜查应遵循的原则
(1)、依法、文明;
(2)、认真、全面。
3、犯罪嫌疑人态度较好,主动如实供述赃款赃物去向的,可以不搜查。
4、搜查前应当制定搜查方案。搜查方案的内容、格式要符合上级规定。
5、办案人员要认真填写搜查证及存根联上的内容,经主管检察长签发后加盖院章。
6、执行拘留、逮捕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另用搜查证也可进行搜查,但结束后搜查人员应当及时向主管检察长、反贪局长报告,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2)可能转移赃款赃物的。
(3)可能藏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4)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7、搜查工作一般由科长组织指挥,重要案件由局长组织指挥,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二人。搜查应当邀请司法警察、技术人员参加。
8、搜查时司法警察主要负责维持现场秩序,注意搜查现场动向,确保搜查工作正常进行。技术人员主要负责对搜查情况进行全程录像。
9、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10、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见证人也必须是女性,其他无关的人不得在场。
11、搜查必须制作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者见证人签名。如果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说明。
12、搜查过程要进行录像,录像至少应当有以下内容:
(1)搜查开始前的状况;
(2)提取书证、物证等证据,查获赃款、赃物的过程;
(3)搜查结束后的状况。
13、录像资料要附侦查内卷备查。
14、对搜查中发现的下列物品,应当进行扣押:
(1)涉嫌犯罪和非法所得的款物。
(2)与涉嫌犯罪事实有关的各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15、不得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能立即查明的,也可以扣押,但应当及时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退还。
16、对于扣押的物品,侦查人员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 查点清楚。侦查人员、在场的见证人和被扣押款物的持有人在扣押款物清单上签名或盖章。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清单一式四份,一份统一保管、一份附卷、一份交被扣押款物持有人,一份交财务室(涉及款项的交财务室)或后勤服务中心(涉及物证的交院后勤服务中心)。扣押清单应列明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特征、数量、质量、重量、颜色、新旧程度、包装和缺损程度等主要特征。持有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场的,应当在清单上注明。
17、搜查时应有一名人员专门负责保管好所携带的有关搜查文书,做好记录,避免将法律文书遗留在搜查现场。
18、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