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渎职侵权工作流程
第六篇 反渎职侵权局办案流程
(一)线索管理:
1、案件线索的来源为举报,自行发现,上级院交办,本院其他部门转来和上级机关批转等。
2、接收案件线索,先到案管中心备案登记,由反渎局内勤负责统一保管,未经局长或检察长批准任何人不得接触查阅线索材料。
3、反渎局内勤接到案件线索后,应逐件登记、编号、造册,然后交局长报检察长决定如何处理。
4、对上述线索,反渎局内勤要按检察长要求分别处理:
(1)要求查办的,登记编号后交给局长,由局长分给具体承办人查办,并严格履行交接登记手续;
(2)要求暂存待查和需长期保管的,登记存入线索库,待时机成熟时查办。
5、案件线索按保密规定严格管理,确保无丢失、毁坏、泄密。
(二)线索的审查:
6、办案人员收到线索后,要确定重点认真审查,进行线索可查性评估,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不得积压不办。线索审查期限一般为15天。
7、审查核实线索应当秘密进行。
(1)只能进行外围的摸排,包括:询问举报人了解情况;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涉案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收集案前可以掌握的材料,如复印有关案卷、调取有关报告等。
(2)不得接触被举报人。
(3)不得对被举报人采取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被举报人财产。
8、根据初步摸排的涉案人员情况,进行办案风险评估,由局长把关。
9、调查核实中自行发现的其它案件线索应及时向局长和主管检察长汇报,按上述规定交局内勤履行登记、编号、审批手续,不得擅自查办。
(三)初查:
10、审查核实后认为不需要初查的,制做不予初查的报告,写明被举报人的自然情况、举报的主要内容、查明的事项及相关依据(包括事实材料和法律依据)、不予初查的理由,呈报局长、主管检察长审批。经批准后,停止审查,并将相关材料装订成卷,交局内勤归档。
11、不予初查的结论报告未被院领导批准的,应继续调查核实,也可更换承办人重新审查。
12、承办人对审查核实的情况进行线索可查性评估,制作线索可查性评估报告,就是否初查提出初步意见。
13、承办人对案件线索审查核实后,认为需要初查的,由承办人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报局长、主管检察长审批。
14、需要初查的线索,承办人要将前期审查核实情况及可查性评估报告向局长、主管检察长汇报,全局进行讨论。
15、经局长、主管检察长同意初查后,制作《提请初查报告》、《安全防范工作预案》、《初查行动方案》。《提请初查报告》内容包括对线索的初步分析判断;初查的方向和范围;初查的时间;初查的组织领导和人员安排;初查的方法和步骤;紧急情况的处理;物质保障和工作纪律八项内容。《安全防范工作预案》内容包括确定本案具体的安全防范责任人和安全员、安全监督员。在传人、询问、询问后的整个过程的具体安全防范工作方法和责任人员等。《初查行动方案》内容包括初查的分阶段进行,每个步骤的具体工作,得具有可操作性和执行性。上述文书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初查。
16、初查工作要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初查一般不公开进行;
(2)一般不接触被查对象,确需接触的,需经检察长批准;
(3)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
(4)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财产。
17、到企业进行查询、询问等活动要经主管检察长批准、手续、文书齐全,严禁开警车、着检察装进入企业。
18、调取企业账目或其他证据材料时要经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批准。
19、初查结束后,承办人制作《审查结论报告》,呈报局长、主管检察长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进入立案程序;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连同证据材料报局长审查,呈报检察长审批,经检察长同意后,装订卷宗交局内勤归档。
20、不予立案的案件,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在十五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申部门。
21、《审查结论报告》未被院领导批准的,重新确定初查重点,继续初查,也可更换承办人初查。
(四)立案侦查:
22、承办人呈报初查结果报告,并说明与初查工作有关的其他情况。
23、根据初查情况,对照立案条件:(1)是否有犯罪事实,(2)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承办人就是否立案提出初步意见。
24、举报线索经初查后,拟作立案的,按照“三三制”办案规则,邀请侦查监督部门派员参加研究讨论是否进行立案。
25、经研究决定立案后,承办人填写《立案决定书》,并制作《侦查计划》和《安全防范工作预案》,经领导批准后进入侦查程序。侦查计划包括:对案情的初步分析和判断;侦查的方向和范围;侦查开始的时间和预期完成计划的期限;侦查的方法、步骤、突破口选择及侦查的重点;侦查的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侦查的组织领导和人员分工;侦查中的纪律和保密措施等七项内容。《安全防范工作预案》内容包括确定本案具体的安全防范责任人和安全员、安全监督员。在传人、讯问、询问、采取强制措施、辨认、搜查等侦查工作的整个过程的具体安全防范工作方法和责任人员等。
26、立案后邀请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参加,作为案件安全监督员督察案件的安全防范工作。
27、使用办案工作区,应提出申请,报局长、主管检察长及法警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28、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通知技术部门派员参加,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29、询问证人,应出示工作证、送达询问通知书,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让证人在询问通知书上签字。
30、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有遗漏或者有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改正。如无误,证人应在笔录上逐页签名。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31、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向犯罪嫌疑人出示传唤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字,一次传唤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32、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到案。
33、一次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34、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内容应记入笔录。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35、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时应出示工作证,向其送达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讯问笔录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改正。如无误,犯罪嫌疑人应在笔录上逐页签名。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36、询问、讯问工作结束,指派专人护送被询(讯)问人到其住宅或单位。
37、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一般情况下侦查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38、严禁超期羁押和超时限办案。
39、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一般情况下侦查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家属。
40、立案后承办人定期向案件局长和主管检察长汇报侦查工作进展情况,由局长和主管检察长对侦查工作具体指导。
41、根据案件需要,侦查中经检察长同意方可进行调取企业及有关单位账目。
42、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43、搜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如果被搜查人或其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44、对于被扣押的物品,侦查人员应当会同在场在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四份,清单应列明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特征、数量、质量、重量、颜色、新旧程度、包装和缺损程度等主要特征。其中一份统一保管、一份附卷、一份交被扣押款物持有人,一份交财务室(涉及款项的交财务室)或后勤服务中心(涉及物证的交院后勤服务中心)。
45、对于应当扣押但不便提取的物品经拍照或者录像可以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保管,明确告知物品持有人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同时单独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物品持有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带附卷备查。
46、对人大代表立案的,应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大报告。
47、对人大代表采取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时,要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79条、第93条的规定,向人大报告,不得迟报、不报。
48、使用及变更强制措施必须履行呈报和审批手续,相关文书由局内勤统一编号,并严格按规定执行。对需要逮捕的,应将《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证据材料报领导审批。审批后报送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局审查。对不予批准逮捕的,要及时变更或撤销强制措施,不得超期羁押。
49、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50、延长羁押期的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家属或其聘请的律师。
51、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必须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五)侦查终结:
52、侦查工作结束后,符合侦查终结条件的,承办人制作《侦查终结报告》,《侦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本案诉讼过程;侦查经过;具体案情;相关证据及侦查终结意见等内容。交由领导审批。
53、对拟作移送审查起诉的,按照“三三制”办案规则,邀请公诉部门派员参加讨论研究是否进行移送审查起诉。
54、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承办人制作《起诉意见书》,经领导审批后移送我院公诉科审查起诉;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制作《不起诉意见书》报领导审批,审批后,交由局内勤归档。
55、对符合撤销案件条件的,制作《撤销案件意见书》,经局长审查后,报检察长批准,移送人民监督员会议进行监督;经人民监督员会议讨论研究后后,制作文书向本院检察委员会汇报,如检察委员会同意撤案的,呈报市检察院审批。市检察院批复同意撤案的,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
56、案件移送公诉科审查起诉后,按照“三三制”办案规则,承办人要与公诉部门及时沟通,履行跟踪职责,确保诉讼顺利进行;内勤要及时与公诉科联系提供起诉书和法院判决书,并交承办人审阅;承办人发现公诉科或法院认定与本局侦查终结报告有出入时及时向局长汇报。局长应当及时向检察长汇报,由检察长协调解决。
(六)案卷归档
57、案件侦查终结后,承办人要在三十天之内按照备查卷的要求装订备查卷,并移交院档案室归档。
58、承办人不能按装订标准装订备查卷,所办案件在全市、全省反渎个案质量考评工作中被扣分影响到全市反渎工作单项考评的,承办人要接受训诫、警告等相应处理,承担相应责任。
(七)其它:
59、办案中的扣押款物由局内勤统一登记、保管和上交,其他人员不准私自留存和自行上交。
60、其他程序规定、标准和要求,按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省、市反渎局相关规定。赃款赃物的管理按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执行。
61、本流程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