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流程
第九篇 控告申诉科工作流程
一、控告申诉便民服务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践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检察理念,解决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现象,畅通信访渠道,方便群众举报、控告、申请国家赔偿和申诉,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结合我区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建立控告申诉“便民服务大厅”,由控申部门管理,其他部门按其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条 便民服务大厅是检察机关接待人民群众的窗口和平台,代表检察机关受理群众和单位的控告、举报、申诉、请求刑事赔偿以及法律咨询,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分流,统一督办,统一反馈。
第四条 便民服务的范围:
(一)接受群众来访,接受报案,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二)受理各类控告、申诉、举报、赔偿案件,负责组织答复和反馈;
(三)对举报线索统一受理、办理、登记、呈批、分流、管理,对署名举报的答复、大案要案的层报备案;
(四)对检察长批办的案件进行督办;
(五)组织联席接待答复和听证会,安排检察长接待;
(六)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定期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到服务站(点)解决实际问题。
第五条 便民服务的工作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便民、透明、高效;
(二)依靠群众、方便群众,依法受理、负责到底;
(三)统一受理、统一分流、统一督办、统一反馈;
(四)注重效率、接受监督;
(五)依法办理与法律宣传、思想疏导相结合;
(六)信访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责任查究、错案责任终身追究、检察长问责制的原则,贯彻“防、疏、治”的三字方针。
第六条 便民服务大厅设控告申诉接待室、监控室、密谈室、检察长接待室、听证室、群众接待室。控告申诉一般在控告申诉接待室进行,群众当面举报的在密谈室进行,需要检察长接待的在检察长接待室进行,需要联席接待和公开听证的在听证室进行,群众集体上访时在群众接待室接待。
第二章 接待员的设置、职责
第七条 便民服务大厅设专职接待员9名,其中控申部门2名,侦监、公诉、反贪、反渎、监所、民行、监察各1名。接待员应符合以下条件: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仪表端正,有较强语言表达能力,善于做群众工作。 第八条 便民服务大厅接待员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信访接待,承办各类信件、举报线索和控告申诉材料的审查、登记、管理、呈批、分流、转办、反馈;
(二)对于受理的各类信访件填写《控告、申诉、举报案件处理呈批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批准;
(三)负责各类线索、案件数字的统计、分析,举报线索案卡的录报,报表的报送;
(四)负责交办案件的管理和催办、督办;
(五)对案件线索及办案流程实行微机管理,及时录入、更新案件信息;
(六)负责与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联系;
(七)安排检察长接待事项,组织召开联席接待答复会、听证会等;
(八)对交办案件进行督办。
第九条 接待员上岗必须着检察装、挂卡,文明接待,做到热情、耐心、细致、认真、负责。
第十条 各业务部门内勤为便民服务大厅接待联络员,负责及时反馈案件办理情况,保证当事人能随时查询。
第十一条 便民服务大厅实行联合接访、点名预约接待和信访代理制度,联合接访是指在控申部门的统一协调下,上述各业务部门派员到接待大厅坐班值日,负责各自业务部门管辖范围内涉检信访问题的受理、审查及管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处理的案件,按首办责任制的要求,在参加接待的分管检察长主持下,由接访部门共同组织人员接待,共同研究解决措施,共同督促落实做好涉检信访工作。
第十二条 联合接访部门包括侦监、公诉、反贪、反渎、监所、民行、控申、监察等8个部门。
具体分工:
(一)对不服某个业务部门处理的案件或属于某个业务部门管辖的信访事项,由控申部门与该业务部门联合接访;
(二)反映检察机关及其干警有执法过错,或者在执法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案件,对查处结果不服的案(事)件,由控申部门与监察部门联合接访;
(三)对多次接待、处理,上访人仍不服并越级上访的案件,由市院控申部门、案件业务对口部门派人到县(市)、区院就地联合接访。
(四)对属于检察机关两个以上业务部门或办理的有争议的涉检信访问题由控申部门与其他相关业务部门联合接访。
第十三条 联合接访的案件,联合做好息诉工作。符合书面答复来访人范围的案件,按照《洛阳市人民检察院书面答复来访事项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 首访接待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 在受理群众来访控告申诉时,应告知7日内反馈审查意见及转办部门或机关。控告、申诉人可于7日后来本院查询。
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报案、控告,应当明确指明诉讼渠道,或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第十五条 便民服务大厅受理各类控告、申诉、举报,都要加盖受理专用章,填写《控告、举报案件处理呈批表》,按照案件管辖和初查范围的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经检察长批准,7日内分流到办案部门。
第十六条 业务部门收到便民服务大厅转办材料后,应当按首办责任制的要求立即着手办理,案件办结后,业务部门应及时将结果反馈便民服务大厅并录入显示屏、控申内部网络。
对在信访接待工作中不负责任、推诿、敷衍、拖延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涉检信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
第四章 答复和反馈程序
第十七条 答复和反馈来访群众一般由便民服务大厅接待员当面告知办理结果或通过显示屏查询。来访群众要求当面解答的,由大厅接待员负责通知案件承办人在便民服务大厅解答。
第十八条 案件需要送达法律文书的由原案件承办人直接送达来访群众。
第十九条 联席接待答复和公开听证会由接待员根据情况向案件承办部门提出,由案件承办人填写《提请联席接待答复审批表》和《公开听证审批表》,报经案件呈批部门主管副检察长同意后召开。
第五章 举报线索统一管理程序
第二十条 举报线索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本院检察长和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收到的举报线索,应及时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处理。有特殊情况暂时不宜移送的,报检察长或者部门负责人批准。群众当面举报的,由举报中心派专人在密谈室接待,必要时,举报中心可以通知有关侦查部门负
责人联合接待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 侦查部门收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一个月内向举报中心回复处理情况,三个月内回复查办结果;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经检察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延期办理的情况应当及时向举报中心通报。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不服不立案决定提出的复议请求,由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第六章 检察长接待程序
第二十三条 检察长接待日每月二次,时间为第一、三周的星期三,由检察长和其他党组成员轮流接待。凡当班领导因故不能按时到位接待的,由其主动与其他检察长或党组成员协商换班接待,以免出现空档。
第二十四条 日常接待疑难访、告急访、集体访,需要检察长立即接待的,接待人员应及时报告,由主管检察长接待处理,必要时通知有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参与接待。
第二十五条 检察长接待日实行预约接待。需要检察长接待的案件,由接待人员先填写《检察长接待来访登记表》,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控申部门负责人审定后,呈送接待的检察长审阅。
第二十六条 接待人员应当协助检察长做好接待工作,并做好接待记录。
第二十七条 检察长接待的案件应列入督办范围。接待人员及时转有关业务部门办理,并负责督办、并催办,按规定期限向来访人反馈办理结果。
第七章 检察长联席会议程序
第二十八条 检察长联席会议主要是研究解决由检察机关各职能部门办理的、涉及法律性、政策性的问题,部门难以解决、分管领导单独无法解决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确有道理但难以解决的信访疑难案件及问题。
第二十九条 涉检疑难案件联席会议,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及纪检组长组成,侦监、公诉、反贪、反渎、监所、民行、控申、监察等八个职能部门正职负责人列席参加。
第八章 涉检案件信访风险评估及办理程序
第三十条 涉检案件信访风险评估,是指由案件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对所办理案件发生信访的可能性及信访程度进行预测,决定风险等级,并根据等级制定预案,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涉检信访案件的工作措施。
第三十一条 涉检案件信访风险评估要坚持“谁决定、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评估原则,坚持充分尊重群众民主权利的原则,把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作为信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解决问题为核心,以息诉罢访为目标,诚心诚意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拟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批准逮捕(不予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决定不予逮捕)、起诉(不予起诉)、撤销案件、提请抗诉(不予提请抗诉)等处理决定时,案件承办人要对案件举报人、受害人、申请人等案件当事人信访的风险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由本部门决定评估的等级。
第三十三条 案件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对案件信访风险进行评估要综合案件的整体情况,重点掌握举报人、受害人、申请人等案件当事人对拟作决定的态度,是否有信访倾向。
第三十四条 案件信访风险评估的等级分为“一级”和“二级”两个级别。
举报人、受害人、申请人等案件当事人对检察机关拟作决定有明显意见,有明确的信访苗头,存在较大息诉困难的,案件信访风险评估的等级为“一级”。
举报人、受害人、申请人等案件当事人对检察机关拟作决定有接受倾向,但存在部分疑虑和意见,没有明确息诉表示,存在不确定信访因素的,案件信访风险评估的等级为“二级”。
第三十五条 对评估风险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案件,承办部门在报主管检察长决定或检委会研究的同时,要填写案件信访风险评估表一式三份,一份报主管检察长,一份送本院控申部门,一份存内卷备查并在做出处理决定三日内,提出解决问题的息诉工作预案,及时通报本院控申部门。
第三十六条 案件承办人员要树立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对于评估为“一级”、“二级”的涉检信访案件,当事人有异意、疑问而首次来访的,控申部门人员与有关业务部门承办人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接待处理工作,由原案件承办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有关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结案理由等向当事人释疑解惑,并做好思想疏导工作,按照首办责任制的要求负责到底,直止当事人息诉罢访。
对于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案件,办案部门、办案人员未进行风险评估而出现赴省进京访或集体访案件的,按照责任倒查的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及部门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首次接待和受理的信访案件必须填写统一印制的涉检信访、便民服务专用法律文书,其后由案件承办人和部门负责人根据情况做息诉罢访工作,工作无效的,由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检察长,主管检察长协调后仍未息诉罢访的,由主管检察长签字后按程序上报院检察长联席会议或信访领导小组研究,经过以上程序仍未息诉的,由控申部门与相关部门联合举行听证会对该信访案件进行听证。
以上法律文书在案终时入卷备查。
对没有按以上程序走完出现越级上访的案件,启动责任查究程序,责令相关人员说明原因,该追究责任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 交办案件的督办程序
第三十八条 交办案件是指上级人民检察院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检察长交由业务部门限期办理报结果的重点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由上级或本级党委、人大、政法委等领导机关转来,经本院检察长审批交办的案件;
(二)检察长批阅来信批办交办的案件;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对重要的控告、举报、申诉,经检察长批办,代表上级院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
(四)本院检察长交办的案件。
第三十九条 对交办的信访件,应填写《交办案件呈批表》报本院检察长审批,以本院名义向本院业务部门发“交办通知”,同时移送有关材料。
第四十条 业务部门收到《控告、举报案件查处回复通知单》和“交办通知”后,应按照检察长批示,及时明确承办人、督办人。信访案件办结后,承办单位应写出书面材料加盖印章或以正式文件报控申部门。
第四十一条 办理交办案件,应在批办期限内结案,一般不超过3个月。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应当提前5日向控申部门报告进展情况,经批准最迟在6个月内上报办理结果。对逾期没有办结也未报进展情况的,由控申部门催办、督办,每季度通报一次交办案件办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交办、批办的重大疑难案件,上级院对口业务部门应派员协办,必要时可参与办理或直接办理。
第四十三条 检察机关“便民服务大厅”应与信访、公安、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其他执法机关加强联系,建立协调、移送举报、控告和申诉材料制度。
第四十四条 各业务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特点结和本规则制定相应的便民服务工作措施。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二、涉检信访案件办理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涉检信访接待工作,完善处理涉检信访案(事)件办理机制,提高涉检信访案件办理效率和效果,把涉检信访解决在首办环节,根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和信访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理涉检信访案(事)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要强化“群众利益无小事、便民服务无止境”的执法观念,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依法、公正、妥善解决涉检信访群众反映的问题,把“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群众满意”作为处理涉检信访的最终目标,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三条 检察机关的涉检信访案(事)件是指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的处理决定,到各级检察机关反映,要求给予解决或监督有关部门给予解决的问题。
第四条 处理涉检信访案(事)件程序化办理原则
(一)依法律、按政策、按程序;
(二)实行首办责任制;
(三)逐级处理、分级负责;
(四)责任到人,谁接待、谁承办、谁负责;
第五条 涉检信访案(事)件办理程序分为五级
(一)办理一般涉检信访案(事)件,由首次接待、办理案件的责任部门指定承办人,承办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案件的答复、处理、反馈、稳定、息诉工作全面负责,努力把问题彻底解决在基层,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
(二)部门指定的承办人无法处理的涉检信访案(事)件,及时向责任部门的科长报告,由科长承接、负责处理。在此环节科长为责任人。
(三)科长无法处理的涉检信访案(事)件,及时向主管副检察长报告,由主管副检察长承接、负责处理。在此环节主管副检察长为责任人。
(四)主管副检察长无法处理的涉检信访案(事)件,及时向检察长报告,由检察长承接、负责处理,或者由检察长提请召开检察长联席会议或涉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在此环节检察长为责任人。
(五)检察长及检察长联席会议仍无法解决的涉检信访案(事)件,召开听证会进行处理解决。
第六条 在处理涉检信访案(事)件中,有下列情形的,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一)在处理涉检信访中,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经验做法被上级院转发的,由院考评办在年终考评中给予加分奖励、院党组给予物质奖励;
(二)对于在本级程序解决的重信重访的上访老户涉检信访案(事)件,视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三)对办理重大、疑难涉检信访案件做出突出贡献的,视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第七条 在处理涉检信访案(事)件中,因办理涉检信访案件不负责任、处理不当、违反办案程序、办案纪律,或对交办的案件逾期不办等情况造成当事人赴省、进京上访的,按照《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涉检信访责任追究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本院控申部门负责解释,具体组织实施由院涉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