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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技术工作流程

点击:684次时间:2017-08-28 11:12:51

第十一篇 检察技术科工作流程

专题一  司法鉴定工作流程

 一、鉴定的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复印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收取委托人的介绍信。

1、审核鉴定委托书。审核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明确、用途和要求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是否属于重新鉴定,委托人是否签字或盖章。

2、审核鉴定材料。审核鉴定材料的种类、数量、性状、保存情况,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

二、司法鉴定中心

1、决定当场受理的收取鉴定费用并办理受理登记手续,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部示范文本格式,与委托人签订一式两份《司法鉴定协议书》,双方各执一份。

2、决定补充材料的收取鉴定委托材料,经审核,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当填写一式二份《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代理人),一份连同收取的其它鉴定材料由承办人保存。告知补充材料内容的,待鉴定材料补充齐全后,按当场受理的程序办理。

3、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不予受理理由,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代理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三、检验、鉴定的实施

(一)准备工作

1、通知指定或者选定的鉴定人,对同一鉴定事项,鉴定机构应当通知二名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鉴定人进行鉴定。

2、移交鉴定材料,向鉴定人移交鉴定材料,并履行登记手续。

3、明确鉴定具体事项,与鉴定人商定鉴定的具体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

4、通知委托人(代理人)有关鉴定事项,落实《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鉴定时间、地点等事项。

5、做好鉴定相关准备,准备鉴定仪器设备、协调检验(查)工作。

(二)鉴定

在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鉴定相关检验(查)。检验(查)时,无关人员应当离场(经鉴定人同意除外)。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鉴定人发表鉴定意见,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意见上签名。

四、鉴定文书的签发

1、制作鉴定文书。根据高检院《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制作鉴定文书。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文书底稿上签名。

2、报主管副检察长签发,将鉴定人核实后的鉴定文书送主管副检察长审核、签发。

3、送鉴定人确认签名或者盖章,将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发后的鉴定文书正本送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4、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鉴定文书正本】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归档。

5、退还应退的鉴定材料,按《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退还应退的鉴定材料,并由委托人(代理人)签收。

6、立卷并归档,由承办人按照《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做好立卷和归档。

五、鉴定人出庭支持公诉

新刑诉法规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鉴定人需要出庭作证。

出庭并支持鉴定意见,接到法院出庭通知后,受到公诉部门的邀请,经主管领导同意,我科鉴定人员应当出庭支持公诉。

二、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工作,依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试行)》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技术部门在接到办案部门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通知后,应当指派技术人员执行,并制作《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受理登记表》。

第三条   录制人员在接受录制任务后,应当做好录制准备工作,对讯问场所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调试。因特殊原因无法录制的,应当及时告知办案部门。

第四条   录制的起止时间,以被讯问人员进入讯问场所开始,以被讯问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捺印手印结束后停止。

第五条   在固定场所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应当以画中画方式显示,主画面反映被讯问人正面中景,全程反映被讯问人的体态、表情,并显示同步录像时间,辅画面反映讯问场所全景。

在临时场所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使用不具备画中画功能的录制设备时,录制画面主要反映被讯问人,同时兼顾讯问场所全景,并显示同步时间。

第六条   对参与讯问人员和讯问室温度、湿度,应当在讯问人员宣布讯问开始时以主画面反映。对讯问过程中使用证据、被讯问人辨认书证、物证、核对笔录、签字和捺印手印的过程应当以主画面反映。

第七条   录制人员应当监控录音录像系统设备的运行,因更换存储介质需要暂停录制时,应当提前告知讯问人员。因技术故障等客观原因需要停止录制时,应当立即告知讯问人员。排除故障继续录制时,应当在录音录像中反映讯问人员对中断录制的语言补正。

第八条   录制人员应当及时填写《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中有关录制工作的内容,客观记录讯问过程的录制、系统运行、技术人员交接,以及对使用光盘编号等情况。本人签名后,交讯问人员按要求安排填写,在录制资料副本移交时收回归档。

第九条   录制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将录制资料的正本交讯问人员、被讯问人确认,当场装入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密封袋,由录制人员、讯问人员、被讯问人三方封签,由被讯问人在封口处骑缝捺印手印。

第十条   技术部门应当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录制资料正本存放于专门的录制资料档案柜内,长期保存,并做到防尘、防潮、避免高温和挤压,以磁介质存储的资料要存放在防磁柜内。

录制资料副本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时移交委托录制的办案部门签收。

第十一条   根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需要技术处理的,经检察长批准,检察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办案部门提交的《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技术处理(复制)单》,以录制资料副本作为信号源,在办案人员的主持下进行技术处理。

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制作录制资料复制件的,经检察长批准,检察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办案部门提交的《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技术处理(复制)单》,以录制资料副本作为信号源,在办案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复制。

第十三条   案件侦查终结后,技术部门应当将本案《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受理登记表》、《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等文书材料制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协作卷宗予以保存。

第十四条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协作卷宗编号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一案多人多次讯问的,在卷宗编号后加编被讯问人号和讯问次数,作为录制编号。每次讯问一个录制编号,当次讯问涉及的全部文书材料及录制资料均对应此编号。

第十五条   法庭需要对录制资料正本当庭启封质证的,技术部门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档案调用单》后,将录制资料正本移交公诉部门签收。

第十六条   技术部门收到公诉部门返还的录制资料正本后,应当核实签收,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询问证人需要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参照本流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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