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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中心工作流程

点击:1,366次时间:2017-08-28 11:14:47

第十三篇 案件管理中心工作流程

专题一 监控预警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院业务部门办案环节的管理,保障业务流程运转顺畅,促进执法水平与案件质量的提高,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控预警制度是指案件管理中心对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违反业务流程的案件,向承办部门检察官发出警报,并限期回复案件处理结果的督办制度。

第三条  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管理中心应提前向检察官发出《预警通知书》:

1、提请批准(决定)逮捕的案件,审查批捕的期限即将届满,本院侦查监督部门仍未做出决定的;

2、移送审查(不)起诉的案件,审查起诉的期限即将届满,本院公诉部门仍未做出决定的;

3、侦查监督部门检察官做出的决定及执行回执未在案件管理中心备案的;

4、公诉部门检察官做出的决定及退补、重送、延期、判决未在案件管理中心备案的;

5、侦查监督部门检察官自收到执行回执30日未归档的;

6、公诉部门检察官自收到法院判决之日起30日未归档的;

7、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检察官做出决定的法律文书格式不规范或内容出现明显错误的;

8、没有按规定将所办案件的信息资料和流程情况录入本院计算机案件管理系统的;

9、其他违反程序法的行为。

第四条 案件管理中心发现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及检察官有上述行为后,应制作《预警通知书》一式六份,一份报送检察长、二份分别报送部门主管检察长和部门负责人,一份送达检察官,一份报政治处备案,另外一份案件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条  检察官接到《预警通知书》后,应立即查明情况,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书面回复(原因、限期纠正日期)案件管理中心。

第六条  检察官逾期未书面回复或在限期内未纠正的,案件管理中心按照《查纠通报制度》的规定予以查纠通报。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12年9月1日起实行。

专题二 查纠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促进执法水平与案件质量的提高,落实我院绩效考评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查纠通报制度是指案件管理中心对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的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出现的违反业务流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纠正并予以通报的制度。

第三条  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的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管理中心应当予以查纠通报:

1、检察官接到《预警通知书》后,没有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书面(原因、限期纠正日期)回复案件管理中心的;

2、检察官在限期纠正日期内未纠正的;

3、其他严重违反程序法的行为。

第四条  案件管理中心发现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及检察官有上述行为后,应制作《查纠通知书》一式六份,一份报送检察长、二份分别报送部门主管检察长和部门负责人,一份送达检察官,一份报政治处备案,另外一份案件管理中心备案,并予以通报。

第五条  检察官不服案件管理中心的查纠通报的,可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案件管理中心申请复议,案件管理中心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院检察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检察委员会作出裁定。

第六条  凡下查纠通报的干警所在的部门每次扣5分。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12年9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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