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牛某某信用卡诈骗一案)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刑诉刑诉〔2014〕138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51971********,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本市**区***街坊**栋*门***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刑事拘留,4月1日我院不批准逮捕,4月2日转监视居住。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15日,被告人牛某某在洛阳市工商银行申领了一张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卡号为:52404700********,截止2014年3月20日,牛某某利用刷卡消费等方式恶意透支总额为人民币76825.22元,其中透支本金为人民币49987.70元,利息17587.41元,滞纳金为人民币9250.11元。经银行多次催收牛某某拒不归还银行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
(2)询问张某笔录;
(3)书证:报案材料;催收记录;消费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银行卡,并经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丽霞
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