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李某危险驾驶案)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刑诉〔2014〕19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111971********,汉族,高中毕业,河柴重工有限公司**厂,工人,住本市**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2日22时许, 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东风标致豫******白色轿车,沿武汉南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武汉南路与联盟路交叉口时,被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重庆交巡大队民警查获。经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2)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3)询问赵某笔录;
(4)书证:查扣经过;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
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丽霞
二O一四年八月五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侦查卷宗二册。